102年臺北市中正盃拳擊錦標賽競賽規則暨規程

 

一、宗   旨:為推展全民體育,提昇拳擊運動技術水準,倡導全民正當休閒活動,增進國民健康。

二、指導單位:臺北市議會、臺北市體育處、中華民國拳擊協會。

三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。

四、承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拳擊協會。

五、協辦單位: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鷹雄拳擊休閒會館

六、核定文號:

七、比賽日期: 102年11月16、17日,共二日

八、比賽地點:台北市立百齡高中 (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177號)

九、參賽資格:凡經中華民國拳擊協會審查合格,並領有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所發之拳擊選手手冊者(未領有手冊者,應於報名同時申請,未於報名同時申請者、比賽當日概不受理申請),且是臺北市區國、高中、社會人士始可報名參加。

 

十、參賽組別:

       1.男子組:

A.國中組:13歲至17歲(民國89年1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出生者)

B.高中組:15歲至20歲(民國86年1月1日至84年12月31日出生者)

C.社會組:17歲至40歲(民國83年1月1日至62年12月31日出生者)

2.女子組:

A.國中組:13歲至17歲民國89年1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出生者

B.高中組:15歲至20歲民國86年1月1日至84年12月31日出生者 

 

 

十一、各組比賽量級:

 

十二、規則依據:中華民國拳擊協會國內拳擊比賽男子少年組、及女子少年組比賽規則﹙民國91年8月編印﹚。

 

男子組:

組   別

比賽回合

每回合時間

中間休息

比賽拳套

國中男子組

3回合

2

1

10盎司

高中男子組

3回合

3

1

10盎司

社會男子組

3回合

3

1

10盎司

 

女子組:

年 齡

比賽回合

每回合時間

中間休息

比賽拳套

國中女子組

3回合

2

1

10盎司

高中女子組

4回合

2

1

10盎司

 

 

 

十三、參賽細則:

(一)選手應自備護檔、繃帶、牙墊、護胸(女子組)及紅藍色比賽衣褲各乙套,裝備不齊者,大會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
      (二)參賽期間選手膳、宿、交通及安全均自行負責。

      (三)賽員比賽中,如有負傷,除當場由大會醫護人員治療外,其餘一切醫療費用可依診療及收據正本逕寄主辦單位,向保險公司請領 醫療給付。

     (四)如須請假單,請於報名單上註明,比賽後申請概不受理。

     (五)抽籤方式:

         抽籤時間於各組首日賽程全部量級體檢合格過磅後,當場由大會宣佈舉行之。

        抽籤時務必請各隊領隊、教練或管理至少一人在場參與;否則,由大會安排代抽不得異議。

     (六)裁判、領隊、教練會議:

         時間:第一天比賽當天上午十點

         地點:台北市立百齡高中 (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177號)

 

十四、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11月10日止,外埠以郵戳為憑。

 

十五、報名手續:

   (一)按報名格式,詳填出生日期及身份證字號﹙請各組分別填寫乙份﹚。

   (二)各隊報名角逐團體錦標者,應加蓋單位章,個人賽者蓋私章。

   (三)每隊每量級限報乙名參賽,同一單位每組限報乙隊參賽。

   (四)報名地點:鷹雄拳擊休閒會館(台北市內湖區民善街88號5樓)。

       TEL:02-2555-5100   e-mail:utc.tw@msa.hinet.net

   (五)報名方式傳真報名:02-2550-1900

   (六)參賽選手保險費由大會負擔。

 

十六、體檢及過磅:

(一)體檢及過磅第一天上午9時至10時在台北市立百齡高中

(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177號)

     (二)第二天起每天上午9時舉行(地點同前)。

(三)依規則過磅,男子裸體上秤、女子可著內衣褲,上秤過磅時不得邊吃東西或飲料,體檢過磅及格者,始得參與比賽。

(四)體檢過磅後,即行教練會議及抽籤,未準時出席者由大會代抽,不得異議(各教練應注意有無選手遺漏登記,否則自行負責,不予重新抽籤)。

(五)經大會要求必須提出證件,證明學籍及年齡時,不得拒絕,拒提出上述者,大會得禁止其參賽。

 

十七、比賽制度:採單淘汰制。

 

 

十八、獎   懲:

     ﹙一﹚「大會錦標」

         男子組(13~15歲)錄取前三名,各頒發獎牌及獎狀。

         男子組(16~18歲)錄取前三名,各頒發獎牌及獎狀。

         女子組(13~15歲)錄取前三名,各頒發獎牌及獎狀。

         女子組(16~18歲)錄取前三名,各頒發獎牌及獎狀。

     ﹙二﹚每量級錄取第一名一人、第二名一人、第三名二人,各頒獎牌及獎狀鼓勵。

     ﹙三﹚各參賽隊職員選手倘有違反國際拳總、中華民國拳擊協會國內比賽規則及本競賽規則者,除取消本次成績外,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,並函報各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。

 

十九、申   訴:

﹙一﹚對於選手資格之質疑,應於抽籤排定前,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,賽程經排定後,一概不受理。

﹙二﹚抗議時,應於比賽結束宣告結果後三十分鐘內,以書面及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向審判委員提出,逾時不受理。

 

二十、本規程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公佈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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